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2023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办法》要求,结合C7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23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选派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派类别、留学期限
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
访问学者:3-12个月;
博士后: 6-24个月。
二、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3.须为C7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工作人员。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研项目、课题及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4.须符合西部项目选派办法要求选拔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1)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重点支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博士生导师,优先支持国家公布的“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
(2)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3)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5.申请时须提交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6.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合格标准者,如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外语的考试证明,如往年WSK/TOEFL/IELTS等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此类人员被录取,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WSK/TOEFL/IELTS等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达到合格标准者。
三、选派办法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请者材料阅评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者,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在留学基金网站提交申请,网站受理时间为:5月1日-5月15日,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终审,确定录取名单。
四、派出与管理
1.留学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24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留学资格者,2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2.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3.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通过后生效;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详见:https://www.csc.edu.cn/news/gonggao/1477);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预订机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4.留学人员应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5.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
6.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推选单位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回省回原单位服务。回国后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并在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五、材料报送
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需要人才推荐出国留学人选,于5月9日前将申报材料(附件)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以及单位推荐意见报送长安校区教学7号楼511人力资源部(注:单位推荐意见同时提交电子版,单位推荐超过一人请排序)。
联系人及电话:马婧 88308513
人力资源部
2023年3月20日